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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另訂新約之舊約效力是否無效。

另訂新約之舊約效力是否無效。


莊OO 發問於 2011-04-16 | 台北 | 服務業

Q: 本公司與甲公司簽訂98年4月15日至99年5月31日止之經銷契約,並約定期間內未達年經銷金額者,没收履約保證金;嗣於98年6月30日向甲公司請求修正合約之計算期間,並以增補合約方式,將合約到期日修正至99年10月31日;嗣再經甲公司於99年3月15日請求增加經銷商品種類,並經本公司於99年3月19日函請甲公司重為簽訂契約。嗣於99年7月21日另訂新約,並刪除未達年經銷金額没收履約保證金之約定,且新約履約期間約定為自98年4月15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惟新約訂約日為99年7月21日。請問本公司與甲公司原先簽訂之舊約是否自始失約,又本公司於上揭舊約約定期間內未能達到年經銷金額,有無遭没收履約保證金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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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原則上,如果契約的新、舊內容沒有衝突,當然是有效適用。如果新、舊的內容有不一樣或是有疑義時,應就另補充新約時,雙方真正的意思來解釋。換句話說,如說新約有延長年限、且刪除未達年經銷金額没收履約保證金之約定,則似乎有關年經銷金額、履約保證金兩重要項目的內容,均有修正,因此依雙方的意思,應該有新的內容取代舊的內容的意思,不過,還是要依契約全文的前後觀察,始為的論。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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