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最近在目前這間公司工作快半年了,朋友說有好的工作機會,所以想離職
跟公司談的結果要我交接十五天或一個月才可以走,可是我只做快半年,真的要交接那麼久嗎?
公司說我要走的話,目前沒人跟我交接,可以用這理由要我多做十五天或一個月才走嗎?
下一個一作的話,我有給目前這間公司七到十天的時間交接找人,可是感覺公司一直百般為難,一直
說公司規定,要是真的公司規定我要照公司說的走嗎?
剛才看了一下公司有這一條規定:
凡本公司員工欲自請離職者,基於公司業務執行上之考量應須離職日前一個月提出
書面。違反規定者,將支付公司相當於當時一個月薪資之金額作為損害賠償;但經
公司主管核准提前離職者,不在此限。
我真的要一個月前才可以提出離職,要是沒有的話公司有理由要我賠償嗎
謝謝
A:
Ken:
1.您到職時,公司若已告知您未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必須賠償一個月薪資,您也同意,即係兩造合意,應無違法之虞.
2.我想公司之所以與您討論協商,無非為雙方保留一個餘地,也就是說,您配合公司交接,公司也不會去追究賠償事宜,日後好相見,若您堅持不配合,公司或許會提出求償,具體應如何應對端視您的決定.
陳欣佑律師201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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