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有兩件商標法案件 , 在2011/01 前往中部地區派出所同日做完兩間派出所筆錄
3月中與廠商和解完畢 ( 兩件同一廠商 )
3月底收到傳票前往a地檢署開偵查庭, 開庭後發現只有一件 ,
曾表達希望併案 !
後來發現另一件案件被送往b地檢署...
後來a 地檢署案件以不起訴結案。
目前尚未收到b地檢署傳票 ,但已將和解書及陳報狀送至b地檢署承辦股別
請問:
1. 案件送到b 地檢署, 還會再被發還a 地檢署嗎?
( 若本人的住所地為a 地檢署, 第二件案子為警察單位移送有誤吧?!! )
2. b 地檢署是否可以處理此案呢?!
3. 一般依此狀況 , 後面的檢察官判決會相同嗎?!
( 陳報狀有敘明同一和解書中另一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
懇請回覆, 感激不盡!!
A:
您好:
一、因為是二個行為,所以被當作二件犯罪事實在偵查。
二、一案件已經不起訴處分,另件若同樣情形,且時間接近,原則上,雖在另外地檢署偵查,通常在和解及情節輕微的狀況下,也多能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所以您可將已不起訴處的內容,陳報予後面偵查的檢察官,向他說明希望就相同時間的行為,能與之前地檢署同樣的方式結案。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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