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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相關疑問


呂OO 發問於 2011-04-07 | 台中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這邊有兩個問題想請問一下

1.就是我在進公司的時候有簽一份兩年勞動契約,契約上寫明說如果我要離職需要提前三個月告知公司,然後有附註一點,就算合約到期,你要走還是必須提前三個月告知公司.那我現在已經工作兩年八個月了,我現在要提離職,那是要依公司規定三個月後才可以走,還是可以依勞基法20天前告知之後就可以走了?

2.因為我是程式工程師,是負責專案系統開發的,那因為我現在要走,然後我有個疑問就是說,因為系統,要整個完成可能至少還要花上半年以上的時間,那如果我走了,公司是否可以對我要求賠償(這部分在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因為我走,程式沒有完工,造成公司要付給客戶違約金,所以公司可以用這部分跟我求償嗎?

3.在契約最後是有一條法則是說,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現有公司相關的工作,如果造成公司損失,納公司可以跟我,要求賠償.這點我比較有疑惑的是,這點在法律上成立嗎?因為公司並沒有另外額外負擔我因為找不到工作
的基本生活費用,而我記得的是,公司要能保障離職員工因為不得從事與現有工作相關的工作而造成的損失,這樣子這項規定才算成立?

以上三個問題請律師不吝請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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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欣佑

律師

承恕法律事務所

A:  呂先生:
1.若兩造約定必須於離職前3個月提出離職的申請,若您目前已有離職之打算,請於3個月前告知公司.
2.公司預留3個月的時間,多是希望您能將目前的工作完整的交接給下一個人,所以手邊工作是否完成或是否造成公司損害等,除非公司聘請您的目的是為了完成目前的專案,或您與公司間有另外的損害賠償約定,否則應與您無關,端視勞動契約具體約定為何.
3.競業禁止條款成立有數個要件,期間長短,限制區域...,但不包括保障離職後生活費用.
陳欣佑律師20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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