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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詐騙集團騙走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檢察官沒抓到大魚,專找小魚開刀!


吳OO 發問於 2011-04-04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我去年12月初收到代辦貸款業者的EDM,信以為真將金融卡與存簿及密碼寄給代辦人,結果二週後我接到警察通知作筆錄才知道有人被騙,我所有帳戶被涷結成警示戶:

我去年12月初收到推廣代辦貸款EDM,留了聯絡資料後一位自稱張先生來電
說他們有跟銀行內部經理配合協助申請貸款,之後我接到一位自稱合作金庫的陳經理來電
詢問我的申貸需求,我說約有60~80萬元的需求,他說可以協助我準備可提升我信用條件的文件以利申請
我信以為真將金融卡與存簿寄給合作金庫的陳經理,結果二週後我接到警察通知有詐騙集團利用我的帳戶
詐騙要求我作筆錄,那時我正在日本出差回國後即配合作筆錄,並於上週以被告身分去板橋法院應訊(當時所謂詐騙集團的人一個都沒抓到),

沒想到最近我收到檢察官寄來謂:
我可預見將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可能遭犯罪集團作為不法之用,竟基於幫助犯罪集團詐欺不特定人之犯意,於.......將.....金融卡與存簿及密碼交由詐騙集團中之張先生使用.
--->事實上, 我事先並不知張先生屬於詐騙集團,透過電話中陳經理詢問我有關申請貸款事也與一般銀行招攬貸款的說詞差不多,要求的代辦費率為3~4%也算合理,為了多一個申貸的管道我想試看看是否能申請,所以交由委辦,雖然事後覺得有點怪,寄出後我還打電話去問張先生為什麼我打電話去寄去的合作金庫大里分行的人員問沒有他告訴我的收件人,他含糊其辭我也開始擔心會不會被人利用我的帳戶做不法用途...

我並非事先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故意要將我的金融卡與存簿及密碼交由他們處裡
他們也未告訴我拿我的金融卡與存簿會給我什麼錢或好處,只說會協助我申貸作業,等我回國後聽候他的通知要陪同我去銀行貸款,我聽來也算合情合理
-->怎可推論我是"可預見" -->是什麼證據證明我"可預見"他們是詐騙集團,只是我被騙地團團轉的將 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們嗎?

因此要依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地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我?????何幫助之有?我也是受騙者啊!

我的問題是:

檢察官既沒有抓到嫌犯,與我對質,也沒有我與詐騙集團關聯及收受詐騙集團好處的證據
逕以自我主觀即推定我的說明:
為辯詞自難採信, 被告幫助詐欺之犯嫌洵堪認定


試問:

或許我有委託他人將申請貸款資料美化之期待;
然跟若我事先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我再委託他們代為申請貸款是兩碼子事;
請問他們幫我申請下來了嗎?或他們有給我任何好處?
如果我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我敢再委託嗎?當然不敢
所以我也是受詐騙集團欺騙的受害者,怎說我是幫助詐欺罪呢?

都用推論無證據證明我與我與詐騙集團關聯及收受詐騙集團好處的證據
也能定我的罪嗎?
不用抓到真正危害受騙民眾的詐騙集團,
僅以檢察官自由心證以所謂簡易判決處刑書便宜行事
判也是受騙者的我有罪,還有公理嗎?

我對這位檢察官輕率寫出的不能苟同,我是否可以(需要)事先擬定一個書面答辯詞在
下次出庭時給法官參考?

如果法官採信檢察官的所謂,判我有罪,我還能用什麼理由可反駁上述嗎?
請給我ㄧ些字救的方向與大概方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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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吳先生,您好:

若如您所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請您留意一下該書面最末頁的註記,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一審法官為簡易判決處刑時,可以不經開庭而為之。至於,您的案件於移送地院刑事庭後,承審法官是否開庭,還是認為不須不開庭直接以檢察官起訴有理由而逕行判決者,端視該承審法官之認定。

因此,對於檢察官所為之起訴內容不服,除可準備書面答辯狀之外,您可以考量先行提出請求法官開庭之書面,以爭取日後到庭陳述之機會。

而對於檢察官起訴內容之答辯,除可指出其於起訴時有無認定事實、切實調查證據之外,對於您的陳述如有相關之事證或是證人者,可以檢附給法官參考,或是請求法官調查有利之證據。

以上僅供參酌。

高木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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