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3月23日的時候「中華民國職業醫學災害防治中心」來公司推銷「腳底健康儀器」,購買後拿回家給父母試用後,他們覺得不適用,所以想退商品。
3月29日到對方公司退商品,但對方以腳踩墊及電池為消耗品已經用過了而不給退腳底踩墊。
說我有我的消保法,他有他的民法,不然就法庭見。
不過我看了些案例不是說只有因為商品損壞才會有退貨的爭議嗎?不然其實是可以全退的?(其實也看不太懂)
想請問他這樣說法是正確的嗎?我該如何維護我自身的權益呢?
懇請指教,謝謝
A:
范先生:
相信您對消費者保護法有一定的了解,才會在7日內退貨,但是商家不願意退貨,建議您先向縣市政府消保官提出消費申訴,若商家再不理會,才考慮是否進入訴訟程序.
陳欣佑律師20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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