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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人有著作財產權後可為所欲為嗎?


王OO 發問於 2011-03-31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若A公司在沒有契約約定的狀況下(亦無口頭約定著作權歸屬),
委託B印刷公司"設計及印刷"XYZ包裝紙盒,
(B公司未單獨收設計費,但紙盒單價高於市場行情,XYZ文字為A公司提供)

我知道依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
B印刷公司時擁有包裝紙盒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
但想請教:

1.B公司有權將該款包裝紙盒賣給其他公司。這句話是對的嗎?
2.A公司未經B公司授權,不得委託C公司印製同款包裝紙盒。這句話是對的嗎?
3.B公司有權對C公司印好之包裝紙盒進行假扣押?。這句話是對的嗎?
4.A公司如何主張當時是"買斷",而不是"授權"?
5.若A公司將包裝紙盒上之XYZ文字申請商標,問題1~3之答案是否會有所改變?
6.若A公司將包裝紙盒上之XYZ文字及圖案申請商標,問題1~3之答案是否會有所改變?

謝謝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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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您的問題。扼要回覆如后:

一、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因此,在未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情況下,著作財產權是歸受聘人享有。故A既委託B進行「設計及印刷」,則設計紙盒後,紙盒外觀所產生的著作財產權當然歸B所有,B可以依著作權法第22條進行紙盒的重製(印刷)以及依同法第28條之1散布重製物。
二、同上所述,由於B已取得紙盒外觀的著作財產權,B可以將其重製的權利,授權給他人行使,所以B授權給C重製紙盒,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權利的行使。不需取得A的同意。
三、在B取得著作財產權,且授權給C重製紙盒的情況下,B不得對C進行假扣押,否則會有不當假扣押,B可能需依民事訴訟法第531條規定對C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反之,如果C在未取得B的同意下自行印製紙盒,則C的行為已對B構成著作權侵害,B可以先行對C進行假扣押,之後再對C提起相關的民、刑事追訴。
四、有關第4個問題,著作財產權的「移轉」與「授權」其效力不同,但您此次所詢問的問題,語意不甚明確,請再具體說明。
五、第5、第6問題,一併回答如下:XYZ文字如要申請商標,仍必須符合商標法相關規定,如XYZ文字申請商標獲准,B或C要將XYZ文字使用在彩盒上,即必須取得XYZ文字商標權人的同意,否則即可能構成對XYZ文字商標權的侵害,但如果XYZ文字商標是在B接受A的委託之後才獲准註冊商標,則應注意B可以主張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的合理使用,而阻卻商標侵害的違法性。另,如果XYZ不僅包含文字,還包括了設計圖樣,則商標的申請以及是否構成商標侵害仍如上所述。但如果XYZ設計文字、圖樣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而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且B也原封不動或是僅作細微修改的將XYZ設計文字、圖樣運用在其所設計的紙盒上,則在B設計的紙盒上,則可能有XYZ設計文字、圖樣的著作權,以及整體紙盒外觀的著作權。雖然此時B對於整體紙盒的設計有著作財產權,但在未取得XYZ設計文字、圖樣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下,是無法合法利用XYZ設計文字、圖樣的。
六、以上意見,僅供您參考,實際情形仍必須研判相關的證據資料才有辦法作較為精確的判斷。如您有任何進一步問題,可來電洽:(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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