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想替家人請問一件自保問題
我家人因誤交朋友, 在上個月強押到地下室簽本票,本票上並無填寫金額, 是空白本票
本票雖然有簽名, 但是金額並未填寫, 倘若本票金額筆跡非簽約人的筆跡, 在法律上還需要負責嗎?
另位 暴力威脅又無債權關係的情況下,所簽的本票, 我們到時候可用甚麼樣方式 撤銷 或是 要回本票呢
我們該如何自保?需 先報警處理
謝謝律師撥冗回覆
A:
您好:
一、依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簽本票的意思表示不是絕對無效的,是可得撤銷的,且依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必須在知悉被脅迫之時起一年內,向對方為撤銷的意思表示。
二、若未授權他人填載本票,則他人的填載就可能有變造有價證券的問題。
三、如欲保障權利,可向警察局報案,同時並寄發存證信函予對方,說明要撤銷因被脅迫而簽發本票的行為。供予酌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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