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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及限制出境


顆O 發問於 2011-03-2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請問律師,本人因積欠營業稅目前已被限制出境,請問限制出境時間為幾年 謝謝

瀏覽人數:4626
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欠稅限制出境之整理
一、先對財產禁止處分或扣押原則(稅稽24五)


二、欠稅或罰鍰達一定金額
營利事業200萬元
個人100萬元
未確定
營利事業300萬元
個人150萬元
(包括本稅含暫繳稅款、罰鍰、滯納金、已確定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等)(73台財稅61849號函釋、74台財稅12122號)(稅稽24三)
三、修正內容:
1.有時間限制
2.原由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辦理
3.應先凍結財產,不足始對人限制出境
4.限制出境之欠稅(罰鍰)標準法律化
四、被限制出境人
個人 、營利事業
1.獨資事業之業主
2.合夥事業全體合夥人(74台財稅22598號函釋)。
3.有限公司董事或董事長(公司法第8條、第108條)。
4.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含董事長、常董)(公司法第八條)。
5.繼承人(獨資資本主死亡)(74台財稅22864號函釋)、合夥人死亡。
(民法修正上開函釋容有爭議)。
6.有限公司清算人(章程未定或未選定清算人,其全體股東)(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
7.(股)公司之清算人(公司法第8條、第322條)(83台財稅831624248號函釋)。
8.變更登記新負責人(74台財稅16387號函釋)
9.祭祀公業之管理人(74台財稅12122號函釋)
10.分公司欠稅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74台財稅16265號函)
五、以下之人不得限制出境
1.清算人委任之律師、會計師(86台財稅861892549號函)
2.法院選派擔任清算人之律師、會計師(86台財稅861885313號函)
3.公司已另選任清算人或更新負責人其原清算人或負責人(86台財稅861884971號)
4.拋棄繼承人、限定繼承人
5.公益社團、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董事(88台財稅881125900號函)
6.監察人(股)公司一般股東
7.法人代表董事(96台財稅09604518240號)
六、限制出境之時限
1.五年
2.起算日-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日起。
3.期滿:
a.財政部應主動解除出境限制。
b.受限制出境人得申請解除。
七、限制出境之方法及申訴方法

限制出境方式
1.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出入國及移民署辦理。
2.應以書面敘明限制出境之 ○1理由 ○2申訴方法 ○3通知受限制出境人

申訴方法
1.訴願(行政院)(不必復查)
如主張拋棄繼承或被冒列為股東或董事
2.行政訴訟(高行)(最高行)
八、解除出境
1.限制出境已逾五年者。
2.已繳清欠稅或罰鍰者。
3.已提供相當擔保者。
4.行救終結,欠稅及罰鍰合計未達限制出境標準者。
5.欠稅公司已依法解散,且無剩餘財產可抵繳欠稅及罰鍰。
6.欠稅人(包括公司)就所欠稅款、罰鍰已依破產法所定之和解及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稅捐稽徵法第24條
○1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2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3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4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5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6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7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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