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公司要結束營業要如何辦理?
清算人負有何種責任?
法院的部份要辦理何種手續? 先後的順序如何?辦理事項可透過網路的方式嗎?
謝謝律師撥冗回覆
A:
一、閣下未敘明為何種公司總類,故先就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程序說明:
(一) 解散登記: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 ,並選任清算人。(參照公司法第316條),並 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 註銷營業登記
(三) 稅務申報
(四) 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參照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3條之規定)
(五) 清算程序(參照公司法第326條至331條之規定)
(六) 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參照公司法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
(七) 清算申報(參照73.台財稅55300)
依照法律(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之規定,以上(一)至(七)之程序均應辦理,待清算終結後,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始完全終止。
二、清算人之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324條之規定,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故參照公司法第8條第2項以及第23條之規定,清算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造成公司損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至於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5條之規定,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如有怠忽造成公司損害,對公司應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廖于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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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簡述如下
壹、公司結束營業應辦理清算解散,而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
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另參照公司法第316條)。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貳、清算人的選任:以有限公司為例,法定清算人為全體董事(公司
法第79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清算人為全體董事(公司法第
322條)。
參、清算人之責任: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剩餘財產
肆、清算人向法院辦理清算事件的程序:(不得以網路聲請)
壹、聲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
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
司為其他股東)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貳、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
15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費用:免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
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
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
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From:美棋商務財稅聯合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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