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99年11月已發出執行命令,第三人公司於99年12月2日收到移轉命令,
卻宣稱月初薪資扣款作業不及,延至100年1月支付,1月初告知債務人留職停薪而無法支付,一直藉固拖延付款,事實上債務人一直工作至1月底才離職,第三人公司也於2月中申請停業。
1.是否可以查國稅局公司報稅資料及勞保,來向第三人公司請求支付債務人12.1月應扣之1/3薪資。
2.債務人離職至今未有新工作,第三人公司也未向法院聲明異議狀-債務人已離職,後續程序要如何處理?
*先前是以本票裁定書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向法院表明扣不到薪資,進而申請債權憑證?
謝謝律師撥冗回覆
A:
一、移轉命令,於命令生效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利即移轉為債權人所有,若第三人未依命令支付,債權人不得聲請執行法院直接對第三人強制執行(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四(二)參照),須另對第三人起訴請求支付(勝訴且確定才可對第三人強制執行)。
二、若對第三人起訴,可以以包括向國稅局或勞保單位調閱資料之方式舉證證明債務人有薪資所得。
三、若確定債務人已於2月離職,則爭執之金額似乎有限,是否有必要對第三人訴訟,應斟酌相關程序時間及費用。
四、可以向執行法院陳報並聲請發債權憑證。如查得債務人其他財產,亦可直接聲請追加執行。
五、以上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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