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公司因業務減縮裁撤台南據點(工作處),要求前往新竹總公司工作,沒有辦法前往新竹工作是否為非自願性離職?
2.可否要求公司給予資遣費?
謝謝律師撥冗回覆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據此,您應先確認公司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場所為何,再進一歩確認公司之搬遷及事後之告知,是否有違反勞動契約之規定。如公司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則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二、再者,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而同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同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計。」故您若符合前開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即得依同法第17條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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