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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O 發問於 2011-03-2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有相關商標權想要請教您!本人於2010年10月18.19.21日先後共賣出了三只仿的香奈兒髮夾,於2010年11月份第一間彰化警局通知做筆錄完,在來是在2011年1月份其他二間彰化警局才通知做筆錄,因第一間比較早做筆錄所以我於2011年1月份就通知出庭了,出庭的案件為1件,在出庭時有告知檢察官還有其他二件剛做筆錄,但檢察官當時有先判我緩起訴一年和罰金一萬,但是檢察官後面有補充等其他二件送到時如沒有問題應該就是判我緩起訴一年和罰金一萬,簽完名後就回家了,到現在3月了在這其間我沒有收到其他有關法律的繳費相關文件,本以為已結束了.以為就判我緩起訴一年和罰金一萬,可是直到今日2011年3月22日又通知我3月30日出庭,請問是不是罪要判更重所以在要我在出庭一次,在請問一下這是3件合併辦理還是一件一件罰呢?那之前的判決還算不算? 如果我寫悔過書會不會判的比較輕,麻煩律師幫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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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因為一行為一罪,一罪一罰。因此會出現您所說的情形出現,原則上開庭還是要去,去的時候向檢察官說明清楚,表達所有事情希望在這次處理完畢,之前已緩起訴的部份,那件就結束了,現在要處理的後來的一件或二件,您只要事實陳述部份,表達清楚,檢察官應該會瞭解您的意思。另外,不是因為要判的重才傳訊的。而且,未經起訴到法院,不會有判決的問題,原則上緩起訴,就是指暫緩起訴的意思,所以沒有判決與否的問題。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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