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感嘆自己不是法律人,請問律師,謝謝!!!
(一層二戶)
社區A住戶出門忘了帶錢,太不小心,折返進屋時一雙濕鞋及包包內含信用卡及身份證等放於門口,不一會兒功夫包包及鞋都不見了,急忙求助管委會,該會答覆『A住戶您觸犯侵佔罪;東西放走廊就是侵佔罪』『公共走廊丟東西管委會無負保管之責』「上述非屬竊盜罪』『因為走廊無監視器,根本無證據,報警警察是不會受理」
請問~~~
1/A住戶觸犯侵佔罪嗎?
2/公共走廊丟東西管委會無責嗎?
3/上述非屬竊盜罪?
4/因為走廊無監視器,根本無證據,報警警察是不會受理?
(一層二戶)
每當社區A住戶要出門,B住戶就會衝出去將走廊的燈熄滅,並得意洋洋直說我愛關燈 我愛關燈 我愛關燈,你(A住戶)要怎樣啊?並得意洋洋直怒罵A住戶「瘋女人」,我就是愛罵,你(A住戶)要怎樣啊?
請問~~~
5/故意關燈使人害怕及不便,有無民刑事法條可以管管?
6/B住戶直怒罵A住戶「瘋女人」,現場無其他人,有無民刑事法條可以管管?
7/
B住戶直怒罵A住戶「瘋女人」,現場有A住戶的朋友在,有無民刑事法條可以管管?
8/
B住戶直怒罵A住戶「瘋女人」,現場有B住戶的親友在,有無民刑事法條可以管管?
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一、A住戶無侵占的問題。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3款規定,維護公寓大廈安全事項為管委會職務之一,故如其管理上顯有鬆散之情形並導致A住戶該物品遭竊,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再依同法第48條規定,如公寓大廈安全巡檢事項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加強者,如管委會未依此執行而影響住戶權益者,亦有遭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之可能。
三、依您所描述情節應屬竊盜罪。
四、竊盜行為如經依法告發或告訴則警察機關即應受理進行調查,而您所言無錄影資料係將來舉證的問題,並無礙刑事告訴或告發之提出。
五、此行為刑事上恐有強制罪嫌疑,民事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六、七、八為相同問題:
此部分B住戶涉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現場有何人在場是舉證問題,被害人即告訴人本人亦可為證人;民事上B住戶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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