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在下(被告)於個人部落格謾罵污辱對方一案,
已於日前於被告居住所在地高雄開庭(原告者是台北人),
當事人雙方後來是在檢察官面前簽下和解同意書,
唯檢方要求在下來日將北上於原告居住地所在之區公所之『調解委員會』進行雙方調解,
現請問以下問題:
(一)若對方提出的和解條件過於嚴苛,以致最後調解無效,是否進入重審開庭?
(二)承上,若重審開庭,是否依然於高雄開庭?
(三)調解無效,是否意味全案重審?被告若遭起訴,是不是就得無條件答應原告的賠償條件?
感激不盡。
A:
您好:
1.若無法調解成立,則調解委員會會將該案移回當初請求調解之機關,即高雄地檢署,重新進入偵查程序
2.是的,若未發生其他移轉管轄之情事的話,是會在高雄開庭
3.調解不成立,是會進入偵查程序調查,若遭起訴的話,是否會成立犯罪以及是否要和解.仍須依照個案情形不同以
評斷,若原告要求之和解金額不合理的過高,則可以考慮以該案若遭判決有罪,易科罰金是個判斷的標準,舉例言
之,若判決有罪,判刑3個月,則必須繳納9萬元罰金給國庫,還要面對原告可能另外提出的民事訴訟,這些因素可以
綜合考量
祝您好運
郭瑋萍律師
02-2740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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