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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債務人該如何清償業經宣告強制執行之債務

債務人該如何清償業經宣告強制執行之債務


李OO 發問於 2011-03-17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去年我在一場民事訴訟中敗訴,因此必須支付原告一筆金額;本以為原告會先發律師函通知繳款方式等等,不過今天直接收到民事執行處的強制命令,正本收文者是我的公司,內容為從每月薪資中扣除1/3。

我想請教:
[1] 我本已準備好這筆錢一次處理掉,不想要每個月被扣款,那麼我該如何清償這筆債務?是要向民事執行處繳交強制執行書所載之數額,抑或是必須與原告聯絡清償方式?(我不太願意與原告再有任何接觸)

[2]我並不知道原告之銀行或郵局帳號,故若我將款項匯入原告為負責人之公司於某銀行開立的帳戶,不知是否可行?

[3]承[1],若必須直接支付給原告,而非支付給民事執行處,那麼強制執行書中所載之執行費1,200元,是必須一併支付給原告,抑或是另外向民事執行處繳款?


以上是我目前不明之處,還請您撥冗解答,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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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清償方式,直接清償給原告或民事執行處皆可,若不願與原告聯繫,可與民事執行處書記官聯繫繳款至法院之方

2.原告若是個人,則不應將款項匯入公司,否則不生清償之效力, 一定要匯入該原告之帳戶才生清償效力
3.若是直接支付給原告,則該執行金額亦是直接支付給原告,無庸支付給民事執行處,因為原告已經繳過了

郭瑋萍律師敬上
02-2740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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