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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


mOO 發問於 2011-03-16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因為自己的無知..之前於拍賣中將自己競標得來.後來又覺得不適用的L牌包包出售(當時競標時.賣方說不知真假).結果被警察釣魚買走..還好我真的非常幸運.遇到很好的檢察官..願意給我機會改過.以不起訴處分..現在已經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但是爬文後....才發現有人說還要再收到高檢署的駁回聲請才算已經結案嗎??可是已經過了3個多月了....還是沒收到高檢署的信件...這樣是判決還沒確立嗎??因商標法是刑事及民事都有罰則.....若以判決不起訴....民事還須賠償嗎?非常感謝您百忙中回覆~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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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如果在有告訴人的案件,若告訴人於不起訴處分後不聲請再議,案件就算結束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您所詢問的問題,在上述條文就可以瞭解。
三、若您所涉犯屬所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乃屬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五六條規定第三項之「強制再議」的案件;況且,您應該是因為微罪不舉之類,而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並非「緩起訴處分」,所以您爬文所看到的,應該與您的狀況有所不同。也就是說,您的不起訴處分,若依您所述狀況,應該已屬確定。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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