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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問有關公傷假問題?

請問有關公傷假問題?


劉OO 發問於 2006-08-19 | | 其他

Q: 律師你好
我是在一家鐵板燒上班, 前幾天我因店裡電線漏電而不慎觸電,手縮回來時撞到
經過醫生檢查,是壓迫性骨折, 而我媽媽打電話向公司詢問 ,老闆說休假期間沒有薪水給付
團保也不知道有沒有幫我承保, 請問這樣公司需要負責嗎? 或是我該如何呢?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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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因為須就個案情形認定是否構成職災,分別從二方面說明:

ㄧ、、倘若你是因店裡的設備不當,而在上班時間因工作而需要碰觸到電線導致受傷的話(被認定為職業災害者),可能可以主張下列權利:
若你有加入勞保者,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 又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職業傷害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再者,公司僅可能有需為你投保勞健保之義務(公司受雇員工達到五人以上),但應無為你投保團保的義務。另就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公司應給予公傷假。

二、未被認定為職災者:
依勞工工作規則第四條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也就是說你可以請病假,未超過三十日的話,工資應折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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