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在奇摩拍賣購買一只包包,賣家並未註明是LV名牌包包或相關介紹.是二手以300元起標,只有照片上能看出像LV圖案,我以為是二手真品以低價競標.所以出價,在590元+運費80元=670元得標購入,收到後覺得尺寸太小不合用,所以露天拍賣以599元+運費70=660元售出,再花費70元運費寄給買家,及露天扣成交費9元,實際入帳為590元,較當初買入670元還賠了80元,並無獲利.
我在出售時的網頁完全沒有寫到LV品牌及相關字眼.但在三個月後接獲保智大隊通知該包為仿品需到案說明,我有詢問2位免費律師,一位跟我說,照我的情況,可以主張是因為以為是真品二手低價競標所以不知是仿品,且我出售時亦無註明是LV相關字眼.亦無獲利(是賠錢).另一位卻跟我說,說檢察官不會相信有人不會分辨名牌,叫我我要認罪說我有賣仿品,罰錢了事.請問我要如何處理?
A:
您好:
一、故意的犯罪行為,必須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及客觀上的犯罪行為,才會構成。如果依您所述的事實,您客觀上雖然是出賣假商標的包包,但是主觀上您並不知道是在買假商標的包包,在這種情況,理論上不構成犯罪。
二、但是,在法院或檢察署的實務,還是有可能發生認定您是有主觀犯罪故意的情形,因此你詢問律師時,才會有您所述:「有一位跟我說,照我的情況,可以主張是因為以為是真品二手低價競標所以不知是仿品,且我出售時亦無註明是LV相關字眼.亦無獲利(是賠錢).另一位卻跟我說,說檢察官不會相信有人不會分辨名牌,叫我我要認罪說我有賣仿品,罰錢了事」之二種分析。
三、基本上,於偵查時,可向檢察官說明賠錢且低價出售,佐以過去銷售的方式及紀錄,以證明確無犯罪意思,若檢察官願意相信,就有不起訴之可能;如果在積極自辯之情形,若檢察官仍執意不相信,再來考慮是否認罪緩起訴!不過,案例的發展,隨著人、事的不同,經常是動態的,請斟酌實際情形運用判斷。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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