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有一位員工被公司資遣,要求它10天後交接離開公司,但是他卻一直都不做交接,隨隨便便手寫一張紙,
寫個幾項他工作上的內容,就說這是交接清單 , 然而就有時來公司一下子幾小時,有時候就說請假說它身體不舒服,克意讓交接出問題~~
請問我老闆該怎麼去應付這種問題 ~~
有必要寄存證信函嗎 ~~
A:
您好:
雙方成立勞動契約,受僱人有依約給付合於契約約定的勞務內容(必須合於契約的本旨),僱用人有依約給付薪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義務;如果受僱人之給付未合於債之本旨,若合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要件,在合於勞基法之規定下,僱用人得拒絕自己的給付。所謂同時履行抗辯,就類似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概念。依民法第二六四條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原則上,因為僅屬交接的義務,與受僱人詳加上述法律概念溝通之;若受僱人以隨便提供勞務的方式為給付,實際上屬未給付,僱用人並非仍須接受之。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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