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今天收到一份法院傳單
內容提及
祖母曾在民國69年買過房子(A)
而在未辦理產權過戶的情況下
於民國77年間轉手賣出給另一人
而在此轉賣的合約上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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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保證地上物絕無糾紛,以後無條件助收買人辦理所有權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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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請求執行
祖父母已於四年前過世,剩下的所有親戚(包括我)沒有人知道有這件事
想請問這個情況下,可否適用民法超過15年追訴期的情況呢?
謝謝
另如若要處理這間房子的產權,是要如何進行
是請法院進行產權判定嗎?
感謝您~
A:
您好:
原則上這類型的案件,都屬年代久遠,與一般交易習慣不同,而產生的爭議。基本上,買賣契約的權利移轉請求權,是適用十五年的消滅時效。若依台端所述的時間,無論是六十九年或七十七年都超過十五年,所以權利人有可能有時效消滅的情形,但其間的關係的判斷,仍須依事實及契約的約定內容作為規範。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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