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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與公司長期簽約6年以上, 因工作條件不理想欲離職

與公司長期簽約6年以上, 因工作條件不理想欲離職


郭OO 發問於 2011-03-09 | 高雄 |

Q: 你好
本人因工程關係長期與公司簽約6~7年, 但因案子即將結束, 所以打算換工作,
但公司一直想北調桃園, 導致我更想換公司, 而我的合約7月到期,還差四個月,
且老闆的立場是不調北部, 請自行離職, 且加倍我現在的工作量,也希望我自己離職.

我想問的
1. 6~7年的定期契約, 是否已為正式員工? 一旦合約滿, 不續聘,那有資遣費嗎?
2. 原合約在高雄及台中工作, 先前老闆口頭允諾會在南部,我才簽約的,
是否可拒絕? 但合約未載明!
3. 我與公司簽約6年, 發現我的年所得一直降低, 加班費已改成固定加班費,
但合約都是寫固定加班費, 是否合理?

請問我要如何的到資遣證明及資遣費?

reg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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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于清

律師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A:  1、(1)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488條定有明文),而正式員工與雇用員工之區分應視您公司的人員進用辦法,不過依照常理,雇用人員成為正式員工並非必然。
(2)一旦合約期滿即僱傭關係消滅,勞僱雙方再續約與否,並無強制性,當然也不生資遣之問題。
2、依照您的合約,載明在台中與高雄,公司要求您北調桃園當然係違約,您當
可以拒絕之。
3、加班費之計算應有2種也就是固定加班費與非固定加班費,各公司之規定也不同,記你已與該公司立有領取固定加班費之合約,則無不合理。又您所稱您年所得一直降低,這方面可能要請您檢視您的工作時數與加班費發己的時數有無差異。
最後,您是定期僱傭契約的工作,期滿後,無資遣問題,所以也無資遣費,故您應該是要跟公司要求工作證明而非資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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