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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薪資與資遣費發放問題

薪資與資遣費發放問題


鍾OO 發問於 2011-03-04 | 台北 |

Q: 您好:
請問: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資遣費之發給須於離職後30天內為之。

公司是10號發放薪資,
卻說薪資跟資遣費都要於3/20發放,
但是大部分員工都急須薪資過活,等不了10天
請問要求公司在薪資部分照舊10號發放,資遣費部分20號發放
是合理的嗎?
若是公司不肯配合,員工是否可提出申訴?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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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于清

律師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A: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勞基法第23條定有明文),鍾先生/小姐,您與該公司之雇傭契約中應有註明於每月十日給付薪資,可知您的公司本應於十日就該給付您薪資;而您說公司會在3/20給付您薪資與資遣費,可知您遭公司資遣而使您與雇主的勞動契約終止,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訂定有明文)。您的雇主應不待您以往發放薪資的每月十日給付應在您遭資遣的當日就應結清您離職前未付的薪資。
若您的公司仍未給您善意的答覆,您可前往勞工局填寫表格申訴之。


廖于清 律師
手機 0988286678
地址 台北市館前路34號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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