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蔽公司有2名股東 公司銀行大小張由雙方各保管一顆 持股7成之負責人私下變更銀行大小章並挪用公司資金
請教如下
1.另名持股3成股東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2.當初無書面約定印鑑保管之權責 負責人自行變更印鑑是否合法
3.負責人私自挪用公司資金是否有法律責任
4.若負責人將私自挪用資金補回 法律責任是否還存在
感謝回答
A:
您好:
一、首先,應說明公司分為無執行業務股東及執行業務股東,一般說來;就是公司持有及公司經營的概念(權限部份概分為股東會及董事會),就您的案件,應該二名股東都有執行公司業務,均屬類似董事之職務,所以約定各保管一顆章。
二、即令無書面約定,但是有關印鑑的使用,若公司過去有其使用習慣即得以為證;另則,既然您有保管一顆章,除非股東會或董事會有就印章的使用作變更或是其他約定,否則您持有的公司章應屬有效自明。
三、若無其他合法理由,公司負責人挪用公司資金,而係私自挪用非屬公司使用的情形,原則上構成刑事之業務侵占罪。
四、即令公司負責人補回所挪用之金錢,僅屬事後之回復原狀,不影響原本原立之刑事責任。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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