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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問題


啊O 發問於 2011-02-21 | 桃園 | 服務業

Q: 就是 去年10月份 我朋友騎我的車 載我

後來被撞到

撞到我的人 就坐救護車走了

可是我在警察局做筆錄前我朋友就先回家

拿後 名子就寫成我了

我當時法律常識 都不太懂

後來 過了1個月 有人叫我反口供 可是我怕被罵 不敢去警察局說

我就跟對方調解了 6萬元和解金

可是我沒有那個能力還

對方就是要告我~

我被告可以翻口供嗎 ?說不是我騎的車 (事隔 4個月左右了)

還有 如果我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會被關很久嗎 ?

可不可以延期到 高中畢業後在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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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原則上,若於地檢署偵查,對一些小罪,坦白且無前科,通常可取得緩起訴之處分;若於法院審理,坦白且無前科,通常亦能取得緩刑之判決。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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