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就是 去年10月份 我朋友騎我的車 載我
後來被撞到
撞到我的人 就坐救護車走了
可是我在警察局做筆錄前我朋友就先回家
拿後 名子就寫成我了
我當時法律常識 都不太懂
後來 過了1個月 有人叫我反口供 可是我怕被罵 不敢去警察局說
我就跟對方調解了 6萬元和解金
可是我沒有那個能力還
對方就是要告我~
我被告可以翻口供嗎 ?說不是我騎的車 (事隔 4個月左右了)
還有 如果我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會被關很久嗎 ?
可不可以延期到 高中畢業後在去關?
A:
您好:
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原則上,若於地檢署偵查,對一些小罪,坦白且無前科,通常可取得緩起訴之處分;若於法院審理,坦白且無前科,通常亦能取得緩刑之判決。供予參酌,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