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您好:
一、母親近期購買有建物之土地裡,有含括相鄰地號之一小塊地,因該地塊之登記人非前地主,但前地主表示與該地登記人有債權關係(民國88年以10萬塊買下這一小塊地),有給予當初此小塊地之讓渡證明書,而母親簽屬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特別約定事項裡有提及"坐落於某某某 地號土地使用權讓渡予甲方(詳附件讓渡證明書所示)"。前地主賣地及房屋之金額已把此僅有讓渡書的土地金額含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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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前地主與該小塊地之登記人簽屬地讓渡書內容如下
讓渡證明書
一、於本人私有土地坐落於某市某段小段第某號部份分割給某某某,大約長度某尺寬度某尺。恐日無憑
二、特例此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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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就我的認知,讓渡證明書之法律效用似乎不大,且類似此類之債權關係好像只有15年的效力,有點擔心時效過了其繼承人可能會不認帳,想勸說該地之登記人與母親辦理該地號之共同持分(我們佔的比例約1/15),目前協調結果為該地地主不肯,且也不肯去法院辦理公證,只肯用簽署讓渡書的方式同意我們的土地使用權,但只肯承認與前賣地地主有買賣關係(賣我們地的地主也勸我們簽屬讓渡書就好)。
三、目前的問題如下:
1.是否有法令或辦法可以強制賣我們地的地主或該讓渡土地之登記人辦理土地共同持分?
2.簽署讓渡書的效力與法院公證有何差異?
四、最壞的局面下,僅簽屬讓渡書的話,於內容若是註明下列兩點聲明是否具法律效力?
1.該土地若是於能辦理分割的情況下即辦理過戶登記及土號合併。
2.後世之繼承人亦須承認本讓渡書。
五、因就目前所知,該地主建議我們簽署之讓渡書與前份讓渡書雷同即可,若是該地主不同意我們立的讓渡書有加註的內容而不肯簽章,變成連讓渡也辦不成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或法令可強制約束?
六、若是簽屬該地號之讓渡書後,該地地主若是進行土地買賣行為,我們是否能求償?
七、此讓渡書是否必須每15年就需重新簽乙次?
問題頗多,且感覺有點凌亂,在此先感謝觀看本人問題的各位律師及網友。
A:
您好:
依照民法的規定,土地的買賣一定要辦理過戶登記才會生效,所以您母親既然是與非登記人簽立讓渡書,自無法起訴請求對方移轉土地給您母親
1.建議解決方法為:
請登記之地主及簽立讓渡書之人一起出面解決,由登記地主將土地過戶與簽立讓渡書之人後,再過戶給您母親
2.讓渡書只要是基於自由意思簽立,均有效力,不一定要經過法院公證
3.由於該讓渡書僅有債權效力,且無法拘束現在登記的地主,所以若登記地主出面請求您母親這邊不得使用土地,
你們也無法拒絕,所以簽了讓渡書保障也還是不夠,建議尋前述1的方式解決才有辦法根本解決
4.簽署讓渡書後,若土地再度出售給他人,此處所指之出售是指何人出售?題意不明?
5.讓渡書確實只有15年之效力,如可以的話,至少15年要重簽一次
郭瑋萍律師
02-2740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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