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有一位同仁近來有憂鬱症傾向,時好時壞,沒發病的時候工作一切正常和大家相處也沒問題,但是一發作起來,會胡言亂語,糾纏每個人,工作也必須有人代理, 請問公司可以以精神方面的疾病理由資遣此員工嗎?有這方面的法律依據嗎?謝謝
A:
您好:
一、按勞基法之立法目的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勞基法第1 條規定參照)。且為避免雇主任意解僱勞工,故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該法第11條規定)或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法第12條規定),係採列舉式之規定,以保障勞工權益。
二、依題示,同仁似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惟是否即符合「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勞基法明文規定公司得預告或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尚有待釐清。
三、另依勞委會意見,為了避免爭議,對於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各種情事,由於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可由勞資協議於工作規則中明訂清楚,一併補充。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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