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之前離職的公司有要求員工簽訂保密協定,而離職員工於離職時有要求前公司提供一份複本的保密協定,但前公司並未提供甚至也未給付最後離職的當月薪水,離職員工於離職後,跟以前的客戶聯繫以寫mail至對方公司的info服務信箱詢問,詢問對方是否已找到他們想找的產品,可以幫忙介紹他們工廠這樣!
實際上並無所謂的商業行為,只是純粹以朋友的立場關心,因而被先前離職公司提告,
想請問這樣即違反保密協定嗎?
針對您的陳述,回答如下:
一、由於不知您的保密協定內容為何,只能猜測是針對職務上保有或得知的訊息有保密義務。
二、但針對客戶擬尋找產品,於離職後,與該客戶聯絡詢問是否找到,並打算介紹另外的工廠,聽起來比較像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估計台端所違反的是競業禁止規定而非保密條款,否則從台端陳述,不知所洩漏為何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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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謝謝律師的回答!!
目前該員工已收到先前離職公司所寄的員工保密承諾書
其中條文的部分內容如下:
一機密資訊:
1.契約中之機密資訊係指貴公司所揭露、提供、告知或交付予乙方之一切經描述、指定、或標示為機密,或在性質上係僅供本人(員工名稱)知悉之一切有關貴公司營業、技術、財務、成本等有關資訊與其他資料,或貴公司應對第三人守密之資訊或資料。
2.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貳類:
(1)業務資訊:包含以下及其他相似性質之書面或非書面資訊:發現、想法、概念、報告、處於各發展階段之軟體、設計、圖示、規格、技術、模型、原型、資料、原始碼、目的碼、文書、手冊、圖表、流量表、方案、研究、製程、程序、功能、營業秘密、行銷技術及資料、行銷及開發計畫、顧客姓名及其他有關顧客、價格、訂價政策資訊。
想請問以上的情況是否有違反該份保密承諾書?而我本身對於"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貳類"感到非常疑惑,到底有沒有包含在內呢?
A:
黃先生:
1.因保密條款尚包括顧客資訊,個人傾向認為您與顧客聯繫行為或有違反前開條款,但具體認事用法仍掌握於承審法官手中.
2.至於您所疑惑的不限於以下貳類,則視具體情事是否為應機密事項而為個案判斷.
陳欣佑律師20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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