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家姐日前委託房仲銷售一公寓,期間內因故必須停止買賣,但因事發宊然,通知房仲當天,房仲說他們帶看成功已有買方,因此要求支付違約金4%,然而我方因有經濟困境而與房仲協商是否可支付2%即可,房仲代表說要呈報再予回覆。事隔兩天毫無消息,我方主動聯絡欲商討細節,此時房仲卻改口說已向買方收受定金,因而要我們支付違約4%並賠償買方。請問,房仲於如此說詞不一,且未在第一時間告知收受定金一事,是否也有違約?我方難道必須按照房仲的要求賠償付款嗎?
A:
葉小姐:
就我實務處理經驗,房仲業者通常能請求違約金,一方面委託銷售契約條款訂定非常詳情,且買方一切資訊掌握於房仲業者,一般而言,進入訴訟程序後,至多能請求法院酌減部分金額,無法全免,回覆謹供參考.
陳欣佑律師20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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