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之前離職的公司有要求員工簽訂保密協定,而離職員工於離職時有要求前公司提供一份複本的保密協定,但前公司並未提供甚至也未給付最後離職的當月薪水,離職員工於離職後,跟以前的客戶聯繫以寫mail至對方公司的info服務信箱詢問,詢問對方是否已找到他們想找的產品,可以幫忙介紹他們工廠這樣!
實際上並無所謂的商業行為,只是純粹以朋友的立場關心,因而被先前離職公司提告,
想請問這樣即違反保密協定嗎?
A:
[quote:3ce5da035c="黃小姐"]您好!
之前離職的公司有要求員工簽訂保密協定,而離職員工於離職時有要求前公司提供一份複本的保密協定,但前公司並未提供甚至也未給付最後離職的當月薪水,離職員工於離職後,跟以前的客戶聯繫以寫mail至對方公司的info服務信箱詢問,詢問對方是否已找到他們想找的產品,可以幫忙介紹他們工廠這樣!
實際上並無所謂的商業行為,只是純粹以朋友的立場關心,因而被先前離職公司提告,
想請問這樣即違反保密協定嗎?[/quote:3ce5da035c]
針對您的陳述,回答如下:
一、由於不知您的保密協定內容為何,只能猜測是針對職務上保有或得知的訊息有保密義務。
二、但針對客戶擬尋找產品,於離職後,與該客戶聯絡詢問是否找到,並打算介紹另外的工廠,聽起來比較像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估計台端所違反的是競業禁止規定而非保密條款,否則從台端陳述,不知所洩漏為何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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