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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卻主張侵權時效已過,原告有何法理+哪法條作有利的主張呢?


Anonymous 發問於 2011-02-14 | 新竹 | 服務業

Q: 您好,請問律師:

案發於94年間的醫療糾紛,曾經醫審會鑑定醫療疏失明確
但連換六位法官反覆審理(PS陳情沒用),反覆鑑定,法院就是不判決,近八年來仍地院一審(準備程序)中

Q1:
為釐清案情,病患歷次皆出庭,但都一直反覆陳述創傷 復健 鑑定及案發的過程,直至更換第六位法官,病患再也受不了精神折磨病倒,僅請假一次,新法官則以被告一面之詞,準備程序終結,這是啥麼意思呢?是否對病患即原告不利?該如何是好?

Q2:
98年間第四位法官查出,當時代替醫生執刀的人,並無護士或醫生執照,病患即原告於98年始知上情,旋即對此密醫提追加被告之訴,然被告卻主張侵權時效已過,原告有何法理+哪法條作有利的主張呢?上情,時效該如何算?

Q3:
近八年來,新舊醫審會鑑定都有,各大醫院鑑定也有,甚傳喚醫生作證,因不利被告醫生,被告改主張之前的鑑定離現今遙遠,通通不算數,要再來鑑定,天阿!原始的鑑定不算,那訴訟打不完了,永無何謂啥是最新的鑑定,病患即原告該如何主張是好?
猶如,叫SELINNA反覆脫下衣服,反覆陳述案發情節,情何以堪?不是當事人很難體會過程是痛不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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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欣佑

律師

承恕法律事務所

A:  訪客您好:
1.準備程序因受命法官認為事實調查清楚而終結,不一定是對當事人不利,且本件歷經近8年的調查審理,再難於釐清的事實也應該調查清楚了,.
2.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若您是在審理程序中才知悉實際侵權行為人,依據前開規定,2年時效應該自知悉時起算.
3.本件準備程序終結,意謂不再調查任何證據包括鑑定,所以不會發生您擔心的重複鑑定的問題.
4.以上回答,謹供參考.
陳欣佑律師201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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