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態度及表現很差的員工

態度及表現很差的員工


吳OO 發問於 2011-02-09 | 台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我朋友經營一家牙醫診所
其中有一位助手兼行政職的女士已服務大約10年,且她的薪水高於同性質職位頗多。
工作表現越來越差,且前些日子還因為口角而在診所內有顧客時與另外一位員工大打出手
導致其中年資較輕者離職。

這位員工對於醫師以及的病人態度頗差,有諸多顧客抱怨,醫生跟她溝通也無效
但因為我朋友是屬於比較濫好人的類型,之前一直隱忍下來
但一直沒有改善的情況下,想請她走人
但是實在是因為她的表現讓人無法也不想付資遣費
以目前條例下 服務滿10年 所以資遣費 必須付出 10個月的薪水

因當初上班時並無簽署勞資協議,現在就算要簽,對方也不同意
而這些年來皆有為對方投保勞健保

以上

是否有甚麼辦法可以以其他條例請她走人呢?

瀏覽人數:2143
陳欣佑

律師

承恕法律事務所

A:  吳先生:
貴診所員工似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開除),亦無庸負擔資遣費,但請注意必須自知悉之日起30日內為之,若已超過,建議繼續蒐證存證,以免日後雙方進入訴訟難於攻防.
陳欣佑律師2011/02/10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