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在一家日本商社的台南辦事處工作了五年多,過年前公司告知,由於營業縮編重整,而要求我服從公司的命令,調勤至新竹工作。由於個人家庭因素,我向公司爭取留在台南工作,但遭拒絕,公司說不配合調勤至新竹,就要自己辭職。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是否能在拒絕調勤的前提下,仍有足夠的依據,要求公司依勞基法開出非自願離職書,並給予遺散費。
感謝的回復
A:
您好:
一、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載於勞動契約。也就是說,有關工作地點由雙方約定,變更亦應由雙方協議定之。
二、實務上,若雇主確實有調動勞方工作必要,基本上應該依據下列原則為之:
1、基於企業經營所必要。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上述原則乃所謂之「調動五原則」。
雇主基於前述五原則合理調動勞工職務,始稱合法。如果違反上述原則而調整工作地點,即有違法侵權勞工權益之虞,勞方得主張資遣費。
另外可參考,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及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令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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