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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尚未扣押時,債務人已事先得知而脫產


李OO 發問於 2011-01-31 | 高雄 |

Q: 律師您好:
一、當強制執行股票、存款、等多件其他財產時,先收件之第三人營業員,常以電話通知債務人,而尚未收件或尚未執行扣押之第三人即被債務人瞬間處分,致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我也在聲請狀中載明,請鈞院增加註明:「禁止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包括電話〉通知債務人」。但法院根本不註明。此事在我聲請時,債務人持有仟萬股票,6家銀行存款,但當我收件後第二天,債務人即找我以3成和解,並稱若不和解,法院扣不到其股票及存款,之後,我到執行處查詢,執行處稱債務人的執行命令延遲5天才寄發。依此情形,債務人可從何處得知,甚明。
二、請教:強制執行股票、存款、薪資、及不動產等多件財產時,聲請之先、後或以追加聲請。其順序該如何排定,才能達到同時執行扣押之效,而能防止其脫產。
三、因利息低。活儲未滿40萬以上,國稅局查無利息所得銀行資料。請教:若聲請法院協助查詢銀行資料,該向那一個機關查詢,法院會幫忙查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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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法院執行時,執行標的是由聲請人要自行先具體載明,一般是要聲請人自行向國稅局查明財產標的,再具狀向法院陳明執行標的。如有國稅局處未能查得之財產,而聲請人懷疑有時,也可以直接請法院發文查扣,如被查扣單位並未有此財產可扣押時,多半會回文異議.

承辦書記官或法官或法官助理,會依其作業流程及債權金額,與扣押物之價值衡量,決定排定執行順序,當事人或許可以於送件後與承辦人連絡確認執行方式,惟承辦人是否願與當事人溝通,則視個人而定.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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