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員工日前製作一本手冊,
上面有海內外教授之論文,
也有1-2個教授的肖像。
因主管一時不察,
讓業務單位帶出去發散給客戶。
後來收到存證信函後,
便努力說明,
與其中一個教授達成口頭上的和解,
但是還有其他侵權到的論文總計7篇,
因為此事情的關係,
讓公司高層非常重視該事件。
相關人等已經引咎辭職了,
罪魁禍首的手冊,
也採用雙掛號的方式,
附上回郵信封來進行回收,
目前進度是回收到10%了,
但是侵權事實還是存在,
幾經考量後,
為了公司股東們的最大權益,
決定關閉公司,
希望能夠止血。
我們想要請教一下,
1. 如果智慧財產權不是公司負責人所侵犯的,請問相關責任還是公司負責人嗎?
2. 如果這家公司倒閉,被侵權的對象還是可以以民事或者刑事對付公司嗎?
3. 這家公司倒閉後,被侵權的對象,如果是美國居民,他是否能夠跨海求償?
4. 負責人還是需要繼續負責相關訴訟嗎?
A:
您好,
公司的文件有侵權時,一般是由負責人要負責,除非可以證明行為人為某個人,且與公司無關,否則公司負責人一般會有責任。且即使無刑事的著作權責任,民事上公司還是會負連帶侵權的賠償責任.所謂公司倒閉,是要依法辦理清算解算等程序才算真的消滅,在此之前的責任,公司還是要負責.被害人如是外國人,當然還是可以到台灣來訴訟求償.如負責人民刑上都有侵權責任,當然還是要負責相關訴訟.
一般著作權案件,多為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通常會鼓勵雙方先談和解,如可談成和解並同意撤案,則可以免除公司及負責人的民刑事責任.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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