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大律師您好,
本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為董事長, 除外目前董事有2人(簡稱A.B), 監察人1人(簡稱C), 股東共4人(為上述A. B. C, 還多一人D); 由於A. B. C. D皆沒有實際參與經營, 僅是當初登記時來當人頭的, 現在實際經營是我和另一人E
得知公司法於民國90年11月修正後, 「股份有限公司」二位股東就可成立(自然人或法人), 請問在這個情況下, 本公司可將股東降至2人嗎? (即我和E) 如果可以, 那可以透過哪些程序辦理呢? 另外, 由於本公司董事與監察人的任期亦到期 (至去年為止), 想請問若想改選其他實際有參與經營的人為董事與監察人, 那法律規定又是如何? 及如何執行呢? 再麻煩各大律師解惑, 謝謝您!
A:
您好,
股東人數當然可以減少,只要辦理舊股東將股份轉讓給剩餘的2個股東即可(即您和E),相關程序如簽訂股份轉讓同意書,繳證交稅,辦理過戶登記即可,如公司董監或負責人有更換,則要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程序.
改選其他實際有參與經營的人為董事與監察人,只要依公司法召開股東會,選舉新的董監即可,再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程序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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