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於16年前購買公寓一戶。11年前為順利辦理貸款而將所有權以買賣方式過戶到父親名下。唯並未有實際金錢流通,亦即父親並未支付房屋價款。自購買日起至過戶後其貸款、房屋稅、地價稅金均由本人帳戶支付,這幾年出租,租金亦由房客匯入本人帳戶。也就是該不動產系以借名登記於家父名下。過戶前1年家母過世,4年後父親再與楊氏共居雖未至戶政登記,但有公開餐宴儀式宣布 “我們從今後要在一起”。近日父親並未反對本人將房屋過戶回自己名下。
但若本人一直未回復登記,若父親不幸辭世,屆時遺產繼承人有我的唯一弟弟及楊氏若主張分配,我該如何主張?才能避免不動產被分配?
A:
您好:
一、若系爭不動產屬於遺產,則繼承人共同繼承人。依舊法(您所述父親及楊氏在一起的時間應屬之)公開儀式婚即可,就算沒有登記,婚姻亦屬成立;最近才改為要登記,婚姻始生效力。
二、依所狀況,確屬借名登記,則與父親簽立借名登記契約書,並且至公證人處認證,則對於以後認定不動產權利歸屬,較無爭議。若進一步想免除可能產生的爭議,可以請楊氏及弟弟作借名登記契約的見證人。假若連可能的爭議都不想要產生,則移轉登記予真正權利人,即移轉予您,是一勞永逸的方法。供予參酌,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