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目前懷孕4個月!
資方有打算要資遣我!
我該怎辦?
感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因此,若僱主以懷孕為理由而資遣勞方是違法的;即若僱主以此為理由終止勞動契約,您得主張勞動契約仍屬有效,而請求按月給付薪資。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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