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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收到強制執行扣薪命令


陳OO 發問於 2011-01-13 | 高雄 | 服務業

Q: 你好,我目前卡債加上信貸(無擔保品)本金為40幾萬,加利息總數為70幾萬~因為生完小孩後無法出外工作又加上先生工作不穩定,直到去年終於找到工作~不過在前天接到公司說我將遭到法院強制執行扣薪,詢問過受理之書記官,他請我跟委外公司連絡,在昨日也與其公司連絡過後,朋友建議我去做前置債務協商,我想請教的是:
1.我的薪資公司報稅為19200元(已扣除勞健保及勞退)而且我的獎金是不固定的(以業績達到抽成)這樣要如何計算?
2.做前置債務協商時,若還沒執行扣薪是否會因此而停止動作並可以納入協商之中?
3.我與先生的薪資平均一個月是49000元扣除掉所有固定支出(包含租屋.水電.兩個小孩保母費.小孩與大人生活費.生活用品雜費.電話費.健保分期等)後所剩只有1988元,這樣的話是否會有希望達成協商?
4.若我自行到債輔會去做諮詢的話,是否也是要自行去跑流程?(因為工作時間要輪班怕配合度會不好影響到公司)
以上幾點問題,希望可以幫我解答,好讓我能盡快處理債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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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陳小姐:妳好!
1.法院強制執行查封薪資,一般均以固定可領之薪資及固定之津貼或獎金為準,不固定之臨時性,偶然性之獎金並不包括在內.執行處在發扣押命令給妳服務之公司時,自會就其扣押之範圍加以說明,且為顧及債務人之生活一般均僅扣押其三分之一,至於妳先生之收入如他非共同債務人,法院對他沒強制執行,自然無須考慮他的收入如何計算!
2.向銀行聲請債務協商之階段,法律上並無可作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理由,而係在協商不成以後有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在裁定下來以前,為免更生或清算程序無法進行,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3款特設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在法院尚未強制執行前妳的薪資均可作為協商的籌碼,納入協商清償計畫的範圍,只要出示妳的收入,及展現清償之誠意,銀行應該會接受妳能力範圍內之清償計畫的,否則殺雞取卵,對銀行也無好處!
3.至於妳與你先生如每月僅剩1988元可資清償債權,我想清償主要銀行利息若有不足,或分期清償之期間過長,甚至其他銀行或債權人毫無獲償之可能,則要其接受妳的協商條件可能性即會相對降低,最好拿出能具體分期清償得完的方案,然後要銀行少拿利息或只請求本金,才有可能成立協商.
4.請債輔會協助或向其諮詢,如自己無法親到,可請人代理,有關手續請逕向該會電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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