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下列問題有勞惠告,非常感謝!
請問律師
1.查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今公司解散且已無任何財產,日後如有欠稅或債務出現股東是否
還須負責嗎?是否與有無聲請法院清算,責任有相關嗎?
2 但當公司解散時向法院申請清算後如產生資產不足清償負債,是否須再辦理破產程序,但公司已完全無任何
財 產如何移給破產財團呢?又如何選任破產管理人呢"?同時公司如果係負有限責任,此時聲請破產有何用處
呢?倘沒有聲破產難道股東責任會超出原出資額 嗎?
A:
陳先生:您好:您的問題敬復如下:請參考:
一、有限公司股東之民事債務清償責任,依公司法第二條規定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換言之,股東不對公司之債權人負清償責任。上述所指是指民事清償責任之限度。但稅法及行政法上卻不是這樣,負責人對欠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7條等規定,有報告財產義務,也有到處說明,甚至限制出境(住居)問題,如公司清算未選任清算人,即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全體股東都有限制出境及上述問題。公司已無任何財產,日後如有欠稅或債務,就公司債務言,股東是不必負清償責任,但如欠稅達一定金額,就有被限制出境(住居)之危險。公司無財產,就司法實務言,聲辦清算有些法院會准予備查,但有些法院法官看法不同,如有欠下巨額稅款,就不准備查,另就稅捐機關言,對准予備查之清算案,無不想盡辦法,挑出清算不合法問題,繼續追索執行欠稅,甚至找不出清算瑕疵,也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
二、公司如無任何財產,依據司法院解釋,法院不會准予破產裁定(實務上也是如此辦理),不准破產,就沒有「破產財困」及「破產管理人」問題。
三、公司無財產,股東不必以自有財產還公司債務,這是粗淺的法律問題(是公司欠稅欠款,不是股東所欠,不能對股東個人財產執行)稅法及其他行政法之補稅及裁罰,原則上也對公司為之,上述報告財產及限制出境等問題,是稅法等特別規定,在促使負責人或清算人繳清而已,並不增加股東財產上之負擔。
四、本律師在100年2月23日上午將在桃園市婦女館演講,會談及這些問題。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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