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主文:
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罪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三、末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得撤回告訴之人,以有告訴權並實行告訴之人為限,代行告訴人並不包括在內,故代行告訴人固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惟因其係代行告訴之人,無撤回告訴之權限,自不生撤回之效力,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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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緩刑被告須知裡的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這點我們還要賠嗎?因為我們有付二十五萬的和解費了...
然後如果要出國,要跟檢察官申請嗎?
還是這是無限制的緩刑?
判決書上有寫到,沒有撤銷到告訴,我們會怎樣嗎?
對方還可以在告我們?而且告訴人是植物人…所以找的是代告人簽的
A:
[quote:75c49df08b="吳小姐"]主文:
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罪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三、末按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得撤回告訴之人,以有告訴權並實行告訴之人為限,代行告訴人並不包括在內,故代行告訴人固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惟因其係代行告訴之人,無撤回告訴之權限,自不生撤回之效力,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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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緩刑被告須知裡的
3.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這點我們還要賠嗎?因為我們有付二十五萬的和解費了...
然後如果要出國,要跟檢察官申請嗎?
還是這是無限制的緩刑?
判決書上有寫到,沒有撤銷到告訴,我們會怎樣嗎?
對方還可以在告我們?而且告訴人是植物人…所以找的是代告人簽的[/quote:75c49df08b]
吳小姐,您好:
由於您的問題是擷取小一部份判決主文及內容,
無法對照前後文,
因此,僅試著回答較為明確之問題,
本案主文記載「緩刑貳年」,並非是所謂無限制之緩刑,
除非緩刑日後依法遭撤銷,而須服刑者,或是有其他案件繫屬於程序中,
日後如出國並不須要特別向檢察官為申請。
本案有宣告緩刑,這表示承審法官可能已經考量被告有與告訴人間達成和解之事實,
至於,「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是法官可依法裁量之事項,
如果判決中沒有特別記載這個部分,應該沒有這個問題。
以上請參酌。
高木蘭律師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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