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是露X拍賣的一名個人賣家,平時皆不定期出售些許二手雜物,前陣子賣出了一支二手塗裝模型,該名買家於下標前多次詢問一些問題,我也皆如實以告,最後他拿到東西之後,卻搬出他以"專業玩家"的認知,認為我的二手模型與他認知不符要求退貨,塗裝模型本就沒統一標準,請問以我賣家的立場,我主張該模型為二手商品,他以他個人主觀意識要求退貨,我不予理會,假設觸及法律層面,賣家會遇到問題嗎?謝謝。
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一、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條第10款定有明文。因此,企業經營者以網路拍賣商品之行為,亦納入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內,合先敘明。
二、又所謂「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保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此,若 台端只是偶爾利用網路拍賣出清自己所不要的東西者,則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即無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7日鑑賞期的適用。
三、承上所述,若今賣家非屬消保法上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則應回歸民法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1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2項)。」同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故依上開規定, 若買家所認定之瑕疵,客觀上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即不得視為瑕疵,買家自不得僅以其主觀認知之瑕疵主張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惟 台端若於該買家下標前,對於買家所詢事項有承諾保證之品質時,則此時 台端即應依保證之品質給付,否則若商品與保證品質有所誤差時,賣家仍得依上開民法規定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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