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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討公司積欠款項


洪OO 發問於 2011-01-10 | 台北 |

Q: 律師先生/小姐:
您好!本人多年前與朋友合資一股份有限公司,但本人僅占約10%之股份,其餘皆由另一股東之家族持有,其董事長為其家族成員,但僅掛名,無實質執行之成分,近幾年來公司因經營不善,陸續與本人及本人家屬借錢,其借錢之初,皆有憑據,
但因目前其經營出現困難,至今本人之薪資已數月惡意未給付,但因其公司尚有案件進行,所以仍有收入,因此於短時間內不會結束,本人欲以存證信函追討回該公司所積欠之借款款項及薪資,但因該公司負責人僅為人頭,深怕真正執行公司職務之人規避其責任並脫產以逃避刑責;請教律師先生/小姐,本人應該如何做法,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上述問題,煩請律師先生/小姐給予答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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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洪先生您好:您的問題敬復如下:


您說您投資之公司向您借款未還,又欠薪資


一、您可以聲請法院支付命令方式處理,公司是股東依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設立登記之營利社團法人,它無法自行營運,因之需透過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來執行職務,任何重大交易、訴訟都需由董事長或得授權之經理人代表公司接洽、處理、簽約或訴訟行為,您擔心真的負責人脫卸責任,刑事部分您是多慮了,因為稅捐稽徵法47條訂有刑責轉嫁,並追究真正負責人之規定,司法偵查及審判實務也追究真正負責人,除掛名負責人知情又容任外,一般較少追究不知情之掛名負責人。


二、您如擔心欠款及欠薪資之公司脫產,可以聲請假扣押,先行查封公司財產,如脫產掏空公司侵占入己,也涉及刑法336條(業務侵占)或342條(背信罪)問題,您可以聲請法院指派檢查人檢查公司財產(公司法110條第三項、第245條第一項)。


三、在六個月之薪資是有優先權(勞基法第28條)如與稅捐債務同時存在,除稅捐稽徵法第六條優於抵押權之稅捐外,薪資債權亦優於稅捐(財政部80.7.27台稅800259657號函釋)受償,請參考。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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