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因股東退股, 退股股東原負責財稅等業務, 退股後扣押公司歷年來帳冊包含2010年1-9月, 以至於公司無法完成2010年度營業所得稅申報, 也曾向原負責我公司稅務之記帳士索取歷年來帳冊(包含2010年1-9月他所經手之稅務), 但她以已交於原負責之股東為由, 叫我公司向原負責股東拿取, 我公司該如何自保, 請律師幫忙解析!
A:
您好,
如公司帳冊有被侵占之事實造成公司無法報稅的風險,或許公司應向侵占帳冊的股東提起刑事侵占告訴,以免日後國稅局追稅時,有因被認定是故意逃陋稅而被處罰的風險.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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