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乙去行政機關對丙檢舉甲瀆職,然後再用同一事由向檢察官告訴甲侵占。丙未查明真相就懲處甲,於是甲對丙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另外甲知道乙有部分事實是誣告,但還來不及提告之前卻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依照判例,部分內容為虛偽者亦成立誣告罪;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提起公訴之後甲已經沒有辦法再對乙提出誣告罪之追訴。
甲事後向檢方陳述資料後已經獲得諒解。 但是希望甲提出誣告之告訴:
想請問:
有沒有可能在同一個刑事庭中乙被訴誣告和甲被訴侵占同時進行?
如果上述情形為真?則依照慣例法院可能會要求甲乙雙方和解,如此一來丙可能成為最大受惠者,因為導致丙被刑事追訴的因子已經消滅,於是丙可以順理成章予以不起訴處分。但是依照目前的情況上述甲乙丙三者之中,丙的犯罪事證最明確。甲不希望丙脫逃成功。
如果甲希望繼續保持對丙之刑事追訴,是否應該等到自己的侵占官司結束之後再對乙提出誣告追訴為宜。
謝謝您撥冗回覆
A:
在同一個刑事庭中乙被訴誣告和甲被訴侵占同時進行?這種情況是不可能的,依照您所發問的情形,既然甲先被起訴了,那就算後來乙真的會被因誣告罪起訴,那這兩個案件前後一定有處理時間的落差,所以也不可能分由同一個法官、同一個程序來審理。
所以,如果甲真的希望繼續保持對丙之刑事追訴,那確實是應該等到自己的侵占官司結束之後再對乙提出誣告追訴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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