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離婚調解書上雖有規定探視由我送小孩過去,對方送小孩回來,但目前因為小孩不肯過去,我請對方來接,對方不肯,直說要照著調解書上的協議,我想請教誰接誰送雖然調解書上有寫好,但我本身並不是不願意交付小孩,實在是小孩本身沒有意願,對方也多次未來接小孩,我這樣是否算違反探視呢?
A:
您好:
一、 原則上對於子女監護及會面交往,子女若能表達自己的意思,其意願會是重要的判斷依據。
二、有關是否違反探示的規定,其實其重點是在於這樣的情形,有無需要改變子女現在的監護及會面交往約定?換言句話,如果只是類似日常生活互相間的溝通問題,似乎還不需要討論到是否已屬違規、是否法律需要介入等等。也就是說,這種情形,雙方溝通勝過到法院去處理。
三、如果不幸仍要由法律介入,那就是一方對於目前的面會交往認為有必要改變,伹目前會面交往不利於子女的利益,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之。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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