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A公司有員工B於12/6提出於12/26離職,
惟A公司人事主管認為12/26為星期日,
因此改為12/24禮拜五離職
然B員工自12/20即休假未到A公司~
A公司無法將此訊息告知B員工
致B員工在12月底因薪水只付到12/24及勞保退保資料
始知離職日期被提前
想請教各位大律師
A公司逕自提前離職日期的做法是否有違法?
如有違法,A公司應如何解套?謝謝~
A:
劉先生:
A與B達成離職協議日期應係12/26,因B早於12/6已提出離職申請,A公司主管遲於12/20以後才認為應該是12/24離職,B又無法得知的狀況,是若B對此有意見,若無其他事故發生,則A公司至多補足差額2天薪資與勞健保費用.
陳欣佑律師20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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