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住家樓下因天花板滲水,樓下屋主寄發存證信函給本人,副本給社區管委會.
存證信函上(1)直指本人住家漏水,導致其天花板滲漏(2)宣稱多次請社區機電人員與本人協商處理均未獲解決.
關於第一點,事實上,樓下屋主聘請技師及社區機電人員勘漏時,僅以肉眼觀察即判斷是樓上之故,該等技師從未到本人住家勘查,或者由第三公正單位依測漏程序出具鑑定報告.
關於第二點,社區機電人員從未與本人接洽協商處理樓下漏水事宜.
請問,對方發存證信函副本給不特定人知悉的社區管理委員會,是否已經構呈毀謗罪?
A:
您好:
一、刑法第三百十條毀謗罪的構成要件:「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若對方只是要主張權利,即令有散布於眾,也不會構成毀謗。也就是說,在本案例,雖然你覺得對方的行為,太過直接,或是沒有確切證據,就向管委會陳述,造成你心情上的不愉快,但是在法律的評價上,除非您有證據證明對方有故意要損害您的名譽人格,否則不太容易構成。
二、另外,在刑法第三百十一條也有規定,對於自辯或保護合法利益,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亦請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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