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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民法507條的問題


阿O 發問於 2010-12-29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最近因為有遇到室內裝潢上的糾紛,所以目前我有幾個疑問想請教您有關民法507條的問題:
目前我家裝潢工程承攬人於4月16日無故停工,而我定作人於4月22日發函請求解約,但同日承攬人也發函請求3日內與他聯絡。可是我個人認為因為我已按合約請求解約了,所以並無與他聯絡的義務,目前承攬人以此作為理由,以民法507條告我未負起定作人的協力義務並請求賠償。所以我想要請問律師的是:
Q1、當承攬人無故停工在先時,定作人仍須負起協力義務嗎?況且合約內並無約任何有關定作人的協力義務。

Q2、依民法507條第二項請求賠償的原因必須是解除契約所造成的損害,是否意指承攬人須因民法259條有造成損害才可以請求賠償呢?是否又可請求因定作人不為協力行為所導致延宕期間中之相關額外支出呢?

所以請律師幫我解惑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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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欣佑

律師

承恕法律事務所

A:  阿宏先生:
1.合約雖未明載定作人協力義務,透過承攬內容即可認定,諸如拒絕開門,承攬人如何入內修繕.
2.承攬人遲延工作致無法如期完成時,定作人才能解約,如果不到這種程度,片面解除係有問題的.
3.民法第507條,係承欖人得請求一切因契約解除所生損害,並無限制民法第259條情狀.
陳欣佑律師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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