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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資遣


陳OO 發問於 2010-12-2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於99年7月25日任職於某公司,期間出勤加班都相當正常,卻於99年12月20日被主管告知將遭資遣,時間到12月31號。我向主管要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主管卻揚言不可能會給我。為了爭取應有權益,於是我向勞工局申請協調,主管得知以後,竟開始每天恐嚇逼我寫下自願離職書,導致我心生恐懼,於12月27日下班回家途中骐機車不慎意外受傷,暫時無法工作。我已交予主管醫院診斷書請假。

請問我是否能以存證信函告知公司,我因行動不便將請假至12月31號,並於同日終止勞雇關係,等待勞工局協調會,並於存證信函中要求公司給予遣散費與非自願離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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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陳先生:你好!
1.除非有可歸責於勞工之法定事由(勞基法第12條各款所定)僱主非有法定原因(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2.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依同法第17條規定須發給勞工下列之資遣費:
(1)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
3.依所述情形,你應非定期勞動契約期滿之離職者,公司方面又無勞基法第12條,第15條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依同法第18條之反面規定,你尚得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
4.你離職前車禍受傷行動不便,自可請假,請假期間依同法第43條之規定,可依主管機關所定標準領取工資.
5.如離職原因非你自願,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依同法第19條規定無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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